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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吵得很兇的死刑存廢

在看了許多篇的文章後 有一些心得感想

雖然身為一個基督徒 是希望每個人都有憐憫之心

也希望每個罪人都能得到救贖

但就我個人的觀點

不只身為一個人 身為社會的一份子 還是身為一個基督徒

我都不贊成廢除死刑



法律

是大家所公定

身為一個社會的一份子所該遵守、履行

是權利 也是一種義務的"最低"道德標準

法律的出現目的是在規範 我們身為一個人所該有的行為

而法律上清清楚楚的規定

犯了甚麼罪 該受甚麼刑罰

即使是死刑 也是一樣的

我相信沒有一個法官願意輕易的判人死刑

但是當一個法官 在履行他在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時 都沒有勇氣的話

他不配被稱為"正義的化身"

人人都愛包青天

但是包青天是會判死刑的

但為什麼我們還是感念他 還把它拍成連續劇?

因為他為民除害 伸張正義

今天一個犯罪者犯的罪足以致死刑(那些沒有文化水平的人不算)

他不會不知道他所要付出的代價

而他這樣做 就必須做好被判死刑的覺悟

而當我們的法律沒有勇氣去判決、去執行

這個法律就不叫法律了

中國人向來是情理法 總是把法放在情後面(不要說外國怎樣怎樣)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現今身處的社會 法治不彰的原因

這是第一點



第二

一個成年的 在法律上是行為能力者

都應當為他所做的行為 有責任去承擔

我們不要論一個死刑犯該不該有人權

在他作出犯罪行為之時

他"已經"象徵性放棄他在法律上所被保障的人權

一個人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而後果 就是自己要去承受

今天我覺得很奇怪

那些所謂的"人權團體"有甚麼立場為那些死刑犯辯駁

他們已經自己"放棄"了自己的人權

為什麼還要為他們爭人權

就好像你家不要的垃圾 這些"人權團體"幫你撿回來一樣


要尊重生命 人人都知道

要尊重法律 你們知道嗎?


我們不管明天會怎樣

但最少在今天 死刑尚未被廢除之際

為什麼不能判死刑? 為什麼不能執行死刑?

這並不是說法律訂了 刑罰有了我們就要使用

我們先不考慮我們的法律周不周延

誰都不希望有誰觸法 這樣天下太平 路不拾遺

但今天有人觸了法 如果不依照法律所規定的

那法律的公信力何在? 有誰還相信法律?


第三

我相信會有很多人說 他們都認罪了 都有悔意 想要悔改

為什麼不再給他們一次機會?

是的

機會

那誰給被害人一次機會?

誰有權力給被害者一次機會? 不就是這些加害者嗎?

他們不肯給機會 誰給他們機會?

況且"機會"本來就是一個不確定的詞

這個機會是給死刑犯一個光明的人生還是僥倖的藉口

亦或是再次犯案的"機會"?

誰也沒辦法保證

我們都要相信人有善的一面 這我很肯定

但是事實也證明 人在面臨生死的關頭才會有所覺悟



在我看來 死刑改成終身監禁 是絕對不可能的

我國已經有無期徒刑 這是第一點

再來監獄夠嗎? 不要說死刑犯只是少部分而已

國家的資源 社會的資源夠嗎?

在我看來 要做 可以

那些錢、那些資源、那些場所由我們的"人權團體"來提供

很合理吧? 人是你要救的 那你就要有負責任的行動

而不是整天在那高唱人權人權


最後

我就一個宗教的立場來說明

我是一個基督徒 我在前面已經有說過了

我所覺得的訓誨師他們的工作

不是讓死刑犯相信 悔改就可以免除刑罰

而是悔改是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而讓他們在他們人生的最後一段路上

有所貢獻 有所解脫 而坦誠的面對死亡

至於悔改後的救贖 是神做的事 而不應該是人做的事

摩西的十誡裡有說 "不可殺人"

這是 神的律令

而殺人者就應該負上代價 就是死

這也是 神的律令

而道、佛教不是也說殺人者會下地獄嗎?

死刑犯鎖該付出的代價 自然有神佛會處理

他們是真的悔改了 還是不悔改 自然由他們自己去面見神才知道

而我們人所能做的事

是負該負的責任

沒有一個人或團體能完全去負擔全部的責任

我再說一次

自己做的行為 需要自己承擔

即使那是付出生命 也是自己的選擇

人權團體所該做的事 應該是確保他們在世的最後一段日子

是否有悔改了 了解自己所該負的責任

並且坦然的去接受 這樣而已

而另一件該做的事

是去關心受害者家屬、遺族的人權

協助他們走出傷痛 分擔他的的憂愁

並且寬恕、原諒

而不是用"人權"就強迫他們接受你們所影響的法律結果




以上只是個人的論點與一點看法

畢竟我還是希望世界上都是好人 壞人也都能悔改

而不是希望一個用人權來推託責任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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